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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49 題

甲公司,有位於臺北市、桃園市、新竹市及苗栗縣等四筆土地,其中位於臺北市土地是屬投資之性質,桃園市土地是目前總公司之所在地,新竹市土地準備 3 年後為總公司預訂地,不打算作其他用途使用,苗栗縣土地為準備供銷售之用。依商業會計法第 51 條規定,那一塊土地得按公告現值辦理資產重估?
  • A 臺北市、桃園市、新竹市及苗栗縣四筆土地都可以
  • B 桃園市土地
  • C 臺北市及苗栗縣二筆非供公司自用的土地
  • D 桃園市及新竹市二筆供總公司自用的土地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在會計分類中,有些資產是為了『賺取差價』(像商品),有些是為了『收租或增值』(像投資),有些則是為了『維持公司運作』(像辦公室)。如果法律規定只有『供營業使用』的長期資產才能進行重估,那麼這四筆土地中,哪一筆才是公司目前真正『穿在身上、正在使用』的配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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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且準確!

  1. 觀念驗證: 根據《商業會計法》第 51 條,商業得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若主張僅固定資產得重估及各土地分類效果,應另引用具體規定該等要件的法令或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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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產重估的標的
💡 僅限供營業自用的固定資產可依法辦理資產重估。
比較維度 可辦理重估(自用) VS 不可辦理重估(非自用)
土地用途 目前總公司所在地 — 投資、待售、未來預定地
資產性質 營業用固定資產 — 投資性不動產或存貨
法條核心 現供營業使用 — 非供現時營業使用
💬只有「目前正在自用」的營業土地才能按公告現值辦理資產重估。
🧠 記憶技巧:重估看用途,『現在』自用才算數。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只要是公司名下的土地都能重估,實際上投資性不動產與存貨性質土地均不適用。
固定資產 投資性不動產 存貨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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