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12 題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依規定每幾個月應將其營運時期之營運狀況報備一次,並報請臺北市政府核轉交通部備查?
- A 1 個月
- B 2 個月
- C 3 個月
- D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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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規模公用事業的監管實務中,回報頻率若太高(如每月)會造成行政過勞,若太低(如每年)則難以即時監控公安。請試想在一般公司治理或政府統計中,最常用來衡量一個「營運週期」或「業務季度」的時間單位通常包含幾個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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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大眾捷運系統營運狀況之報備期限規定。依據大眾捷運法第35條明文規定:「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依左列規定,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一、營運時期之營運狀況,每三個月報備一次。二、每年應將大眾捷運系統狀況、營業盈虧、運輸情形及改進計畫,於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報備一次。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不定期視察大眾捷運系統營運狀況,必要時得檢閱文件帳冊;辦理有缺失者,應即督導改正。」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依據該法條第一款規定,其營運時期之營運狀況必須每三個月報備一次,並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因此正確答案為 3 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