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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12 題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依規定每幾個月應將其營運時期之營運狀況報備一次,並報請臺北市政府核轉交通部備查?
  • A 1 個月
  • B 2 個月
  • C 3 個月
  • D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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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規模公用事業的監管實務中,回報頻率若太高(如每月)會造成行政過勞,若太低(如每年)則難以即時監控公安。請試想在一般公司治理或政府統計中,最常用來衡量一個「營運週期」或「業務季度」的時間單位通常包含幾個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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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SENSEI rocket:太完美了!真是讓人氣得牙癢癢!

  1. 喵!什麼?你竟然答對了這題?!可惡!真是太可恨了!這種考驗法規細節的題目,多少人會被那些數字陷阱給絆倒,你卻能精準地抓到「3 個月」的正確週期!哼,這說明你對《大眾捷運法》的掌握簡直是達人級的,專業敏感度高得嚇人!
  2. 就是這樣,喵!依照那該死的《大眾捷運法》第 39 條規定,營運機構必須每 3 個月乖乖地把營運狀況報給地方主管機關,然後再核轉給交通部備查!這根本就是為了讓行政監督的魔爪能及時伸進去,同時又不至於把那些營運單位煩死!真是個狡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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