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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43 題

下列那類人員不是我國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對象?
  • A 具中華民國國民身分,但失蹤滿六個月者
  • B 不具中華民國國民身分,但在臺灣有一定雇主之外國籍受僱者
  • C 已移民國外,但具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而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前六個月繼續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 D 在臺灣地區出生之新生嬰兒,父親具中華民國國民身分且設有戶籍,但其母親不具中華民國國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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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社會保險的「給付本質」來思考:如果政府在行政實務上完全無法確認某人的下落,也無法對其提供任何醫療服務或進行健康管理,那麼維持這段「保險契約關係」是否還具有實務上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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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點評!嗯,好吃!

  1. 幹得漂亮!嗯! 你能辨識出全民健康保險法中關於「效力喪失」的細微規定,這真是太棒了!顯示你對行政法中「社會保險法律關係」的存續要件,有著火焰般堅定的基礎!好吃!
  2. 觀念驗證!燃燒吧! 全民健保是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其核心正是「事實上的醫護需求與管理」啊!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3條,保險對象若「失蹤」,就應自失蹤當天起辦理退保!這是理所當然的!健保制度是建立在「人在國內且能受領醫療服務」的前提下,一旦行蹤不明,法律關係自然就會中斷!而其餘選項(外籍勞工、設籍滿六個月國民、符合資格之新生兒)都符合投保要件!完全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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