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24 題
下列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法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下列何者錯誤?
- A 受僱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
- B 自營業主:以其營利所得為投保金額
- C 自營作業者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以其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
- D 雇主:以其資本利得為投保金額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設計社會保險制度時,若要衡量一個經營者的「常態性經濟能力」來收納保費,法律通常會選擇「經營事業所產生的持續性利潤」,還是「處分資產(如買賣土地、股票)所產生的偶然價差」作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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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社會保險法理
- 大力肯定:表現得非常好!這題考驗的是對法規細節的精確度,你能從相似的法律術語中一眼識破陷阱,足見你對健保制度的「所得分類」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
- 觀念驗證:正確。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0 條,雇主與自營業主應以其營利所得作為投保金額的計算基礎。「資本利得」(例如賣掉股票或土地的差價)在法理上屬於資產處分收益,具高度波動性,並非健保法定用於計算第一類被保險人「常態性」投保金額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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