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22 題
22 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的規定,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作為被保險人,其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均由被保險人支付,但最多以幾口為限?
- A 2 口
- B 3 口
- C 5 口
- D 依實際投保眷屬人數支付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全民健保是一種『社會保險』而非『商業保險』。如果一位基層勞工有五、六名子女要扶養,若保費完全『按人頭計費且無上限』,是否會導致多子女家庭陷入經濟困境,進而違背社會福利的初衷?在權衡財務穩定與減輕家庭負擔後,立法者通常會設定一個『合理的平均家戶人口數』作為收費上限,你認為這個上限數字,在統計上最接近一般家庭的常見型態會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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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答得非常好!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顯示你對全民健康保險的基礎規定掌握得十分扎實。
眷屬保險費的計收上限
本題考查的是健保制度中「負擔公平性」的設計。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8 條規定,被保險人的眷屬保費雖由被保險人繳納,但為避免撫養眾多眷屬的家庭承受過重負擔,法規明定:眷屬超過 3 口者,以 3 口計。也就是說,不論依附投保的眷屬有 4 人還是更多,最多都只收 3 口的眷屬保費。這項設計充分體現了社會保險「風險分擔、社會互助」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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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眷屬保費上限
💡 受僱者眷屬之保險費,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
-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8條,眷屬保費由被保險人支付。
- 眷屬人數若超過三口,保險費最高僅以三口計收。
- 此規定適用於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第一類被保險人)。
- 保費計算實務上為:1(本人)+ 眷屬(最多 3 口)= 4 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