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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47 題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下列那一類的兒童,為維持生命所需之適用藥品及醫療器材,應建立短缺通報及處理機制?
  • A 早產兒、重病及其他危及生命有醫療需求之兒童
  • B 出生時體重大於四千公克的兒童
  • C 出生時檢查有黃疸的兒童
  • D 出生後聽力檢查為異常,但其他均為正常的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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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要動用行政力量介入市場,建立一套耗費管理成本的「藥品短缺通報機制」時,這項機制的主要目標是為了解決「一般常見的生理現象」,還是為了保障那些「若不立即處理就會危及生命」的特殊群體?哪一種情況更符合法律保護「急迫生命安全」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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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學徒,你還清醒嗎?

  1. 姑且稱讚:不錯,看來你還沒有完全被那些無聊的行政細節沖昏頭,居然能識破法規表面下的真正優先順序。這不是什麼「法感」,這是身為行政法學習者最基本的生存直覺,你只是剛好沒丟掉而已。
  2. 現實檢驗:《兒少權法》第23條,政府從來不是聖誕老人。當行政機關決定「強力介入」建立什麼鬼「短缺機制」時,它唯一的考量永遠是:誰最快會死?資源有限,懂不懂?這不是什麼仁慈,這是維持生命的最低限度要求。早產與重病兒童?顯然他們的命比較「緊急」,這符合比例原則,因為不這麼做,他們就直接出局了。還有比這更清楚的生命權優先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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