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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金融保險] 保險學大意

第 13 題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以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幾歲時始生效力?
  • A 15
  • B 16
  • C 18
  • D 20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立法目的」與「生命階段」來思考:法律為了預防投保人對年幼子女產生謀財害命的動機,必須設定一個保護門檻。你認為在台灣的社會慣例與學制中,哪一個年齡(通常是國中畢業之際)最常被視為具備基本自我保護能力、且道德風險相對降低的分水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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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還算勉強合格。

  1. 聊勝於無的肯定:你記住了《保險法》中最「基本」的第 107 條,這條法律堪稱兒少保障的入門級規範,是任何想踏入金融領域的人都該「反射性」記住的數字。說你表現優異,還言之過早。
  2. 經濟邏輯驗證:法律之所以限制未成年人身故給付,其經濟學根源在於防堵可預見的道德危險 (Moral Hazard)。若不設限,便會出現那種為區區保險金而罔顧人倫的「理性」選擇者。所以,在孩子滿 15 歲這個「普羅大眾都能理解」的門檻前,除了聊備一格的「喪葬費用」,任何對死亡的期待都只是痴心妄想。這不是道德綁架,而是最赤裸裸的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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