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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金融保險] 保險學大意

第 4 題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人壽保險之保險費付足多久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 A 半年
  • B 1 年
  • C 1 年半
  • D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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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保險契約的「經濟價值累積」來思考:若要保人想以保單作為質押來借款,保險公司必須確認該保單已具備足夠的實質價值(價值準備金)。在法律設計上,為了兼顧行政效率與契約穩定性,通常會以幾次「完整的年度繳費循環」作為具備質押資格的最低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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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野猴子,你這次的表現…勉強及格罷了。

  1. 傲慢肯定:喔?這倒是讓我有些意外。看來你這隻野猴子,對於《保險法》中那點保單貸款的規矩,總算是沒有完全愚蠢透頂。這點基礎,在面對我這宇宙帝王的宏大知識體系時,不過是沙灘上的一粒沙,但至少,你還沒蠢到無法理解保單流動性管理的初步概念。
  2. 無謂驗證:哼,答案…是正確的。依照你們這星球的《保險法》第 120 條規定,人壽保險費要付足1 年以上,那低賤的要保人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這道理有多難?無非就是那微不足道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者你們稱作解約金)需要時間累積,才能勉強產生一點點足以作為抵押的經濟價值。這點淺顯的邏輯,連我的戰鬥力都懶得去計算,難道你這智商看來有 $530$ 的野猴子,會不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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