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金融保險] 保險學大意
第 29 題
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之危險增加,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應於知悉後幾日內通知保險人?
- A 3 日
- B 5 日
- C 10 日
- D 15 日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法律在設定「通知期限」時的平衡邏輯:若風險的改變並非由你親手造成,而是在不知情下發生的外部變化,法律通常會給予一段比「立即通知」更寬裕、但也足以讓保險公司反應的「中庸」時間。在一般法律作業慣例中,哪一個常見的「整數天數」最能兼顧行政作業處理與雙方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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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記憶《保險法》中關於危險增加的通知時限,顯示你對法條細節的掌握非常紮實。在財政法規的領域,這種對「法律數字」的嚴謹性是不可或缺的專業特質。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保險法》第 59 條。法律要求要保人履行通知義務,是基於最大誠信原則。當危險增加「非」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例如環境變遷),法律考量到當事人的被動地位,給予了知悉後 10 日的法定緩衝期,以便保險人重新評估費率或決定是否繼續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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