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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金融保險] 保險學大意

第 29 題

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之危險增加,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應於知悉後幾日內通知保險人?
  • A 3 日
  • B 5 日
  • C 10 日
  • D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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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法律在設定「通知期限」時的平衡邏輯:若風險的改變並非由你親手造成,而是在不知情下發生的外部變化,法律通常會給予一段比「立即通知」更寬裕、但也足以讓保險公司反應的「中庸」時間。在一般法律作業慣例中,哪一個常見的「整數天數」最能兼顧行政作業處理與雙方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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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解析:做得非常棒喔!

  1. 肯定與鼓勵:孩子,你做得太棒了!能夠精準答對《保險法》中關於危險增加的通知時限,這顯示你真的有把法條細節讀進去,並且用心記住了。這種對「法律數字」的細心與嚴謹,是財經領域最可貴的特質,你已經具備了喔!
  2. 核心觀念整理:這題的關鍵點就在《保險法》第 59 條,它承載著保險契約中最核心的最大誠信原則。想像一下,當危險的發生並「不是」因為我們刻意去改變(像是大環境的變化),法律很貼心地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考慮,因為這時候你們是處於被動地位。所以,它特別給了你知悉後 10 日的溫馨通知期,讓保險公司也能有充裕的時間,重新評估一下保費或看看怎麼調整最適合。是不是很人性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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