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10年
[戶政] 移民政策與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一 題
一、試問具何種身分之人,於入境接受護照查驗或申請居留、永久居留時,內政部移民署得運用生物特徵辨識科技蒐集錄存個人識別資料?具有前揭身分者是否有例外不適用情形?若拒絕配合個人生物特徵辨識資料採集時,法律效果為何?請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分別闡述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記憶與應用題。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1條規定,並依題目指示分為「適用身分(外、無、陸、港澳)」、「例外情形(年齡及專案核准等)」與「拒絕之法律效果(得不准入國/居留)」三個層次進行結構化作答,務必精確寫出四種法定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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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為兼顧國家安全、邊境管理與國際接軌,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明文授權內政部移民署於特定對象入國(境)或申請居留時,得蒐集並錄存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本題各項爭點均明定於《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1條,茲分述如下: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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