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7年
[戶政] 移民政策與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一 題
一、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理由書:「人身自由係基本人權,為人類一切自由、權利之根本,任何人不分國籍均應受保障,此為現代法治國家共同之準則。故我國憲法第 8 條關於人身自由之保障亦應及於外國人,使與本國人同受保障。」請依該號解釋理由書意旨,說明移民機關對外國人之「收容」處分是否均須符合「法官保留」原則?並請進一步說明「暫時收容」、「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之差別何在?(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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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本題應先聯想「釋字第 708 號解釋」對外國人人身自由保障的核心意旨,理解收容雖限制人身自由,但考量遣送實務,區分為「合理期間內的行政收容」與「逾越期間的法官保留」。接著,運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相關規定,具體說明「暫時收容」、「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在決定主體、期限與法定要件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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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確立了外國人亦受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保障之原則,並對移民機關之收容處分提出合憲性要求,促使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針對收容制度進行重大變革,導入「法官保留原則」。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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