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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10年 [統計] 統計實務(以實例命題)

第 一 題

📖 題組:
四、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行業」與「職業」有何不同,除說明兩者差異外,舉一實例說明「行業」與「職業」的不同之處。(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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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官方統計標準分類的基本概念。解題關鍵在於明確點出「主體」的差異:行業看「事業單位(公司)」的經濟活動,職業看「個人」的工作職務內容,並輔以清晰的實例佐證即可拿滿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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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行業」與「職業」之核心差異在於分類的「主體」與「著眼點」不同;前者著眼於事業單位,後者著眼於個人。 【論述】 一、定義與差異

小題 (二)

我國的「行業」與「職業」是依據什麼標準訂定的?這些分類對統計工作有什麼幫助?(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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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到行政院主計總處(DGBAS)頒布的兩大基礎標準:「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與「中華民國職業標準分類」。答題結構應分為兩層次:首先分別精確指出兩者的分類依據(如行業看經濟活動,職業看工作內容與技能),接著從資料一致性、國際接軌、以及支援經濟與勞動政策分析等維度,具體說明其對統計實務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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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我國的「行業」與「職業」分類,係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為系統化歸類各項經濟活動與個人工作性質所訂定的國家標準,為各類經濟與社會統計調查之基礎建設。 【論述】

小題 (三)

自 COVID-19 疫情爆發後,線上購物興起,改變了部分消費者的消費習慣,這一類的電子商務活動,在行業統計分類上應如何歸類?(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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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行政院主計總處的《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原則。核心切入點在於:行業統計分類是依據「經濟活動性質」(賣什麼、做什麼)而非「交易媒介或管道」(網路、實體、郵購)來劃分。接著須進一步區分「自營網路販售」與「僅提供電商平台」兩種不同型態的歸類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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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活動在《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中,並不單獨設立專屬的行業類別,而是依據企業從事的「經濟活動性質」而非「交易媒介(管道)」進行歸類。具體歸類原則如下:

  1. 從事網路買賣者(線上購物):透過網路平台從事商品批發或零售,其經濟性質與實體店面買賣相同,應視其主要販售之商品種類與交易對象,歸入「批發及零售業」大類下相對應的中、小、細類。例如:透過網路零售服飾者,應歸入「服飾品零售業」;網路販售綜合商品者,歸入「其他綜合商品零售業」。
  2. 提供網路交易平台者(電商平台經營):若企業本身不擁有商品所有權、不直接從事商品買賣,僅是建置電子商務平台供買賣雙方進行交易,並藉由收取手續費、佣金或廣告費為營收來源(如蝦皮、露天拍賣等),則不屬於批發零售業,應歸入「資訊及通訊傳播業」大類下之「其他資訊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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