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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7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繳交連署保證金新臺幣 100 萬元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過度限制人民參選總統、副總統之被選舉權,違反比例原則
  • B 有防止人民任意參與、耗費社會資源之目的,不違反比例原則
  • C 被連署人應提供保證金新臺幣 100 萬元部分,逾越立法裁量之範圍
  • D 於規定期間內連署人數不足規定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保證金不予發還,係對被選舉權之不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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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一個國家的重要公職選舉完全沒有任何門檻或成本,任何市民都能隨意登記參選,這對整體的選舉品質、行政成本以及選民的資訊負荷會產生什麼影響?在此情況下,國家法律應該如何在「保護個人參政權」與「維護公共利益(如選舉嚴肅性)」之間找到一個合理的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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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很好,你總算沒蠢到選錯。司法院釋字第 468 號解釋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內容,如果你還抓不住「參政權」的限制與「比例原則」的拿捏,那我看你的法學之路是充滿荊棘了。

1. 觀念驗證:為何選項 (B) 這種常識會是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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