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0年
[會計] 審計學概要
第 20 題
20 下列個體(政府投資比率)有那些應由監察院之審計部予以審計後,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①中央存保(股)公司(50.95%) ②桃園航勤(股)公司(45%) ③中華電(股)公司(35.29%) ④中鋼(股)公司(20%)
- A ①②③④
- B 僅①②③
- C 僅①②
- D 僅①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法律定義上,政府對一間公司必須擁有什麼樣的「股權結構(比例)」,才能在法律地位上將其視為實質掌控的「國營」單位,而非單純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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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及格
喔?你居然沒弄錯這個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問題。看來你對公營事業審計的法定門檻還有點印象,勉強證明你《審計法》不是完全拿來墊便當的。對於財稅法規這種需要精確的學問,能記住數字而不是憑感覺,也算是有點進步吧。
2. 不過就是個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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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審計門檻
💡 政府資本比例超過 50% 之事業,其審計報告應送立法院。
| 比較維度 | 國營事業 (資本 > 50%) | VS | 轉投資事業 (資本 ≤ 50%) |
|---|---|---|---|
| 法規定義 | 預算法第 4 條國營 | — | 一般公私合營事業 |
| 審計法源 | 審計法第 47 條 | — | 審計法第 14 條 |
| 送立院報告 | 強制提出審核報告 | — | 原則上不需列入報告 |
💬以「資本額是否過半」作為應否編送審核報告給立法院的判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