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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失效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此一規定為保障視覺功能障礙者之工作權,而限制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之工作權
  • B 此一規定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 C 此一規定屬對於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之選擇職業自由之主觀條件限制
  • D 此一規定應以保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為目的,始屬合憲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規定某種工作『只有具備特定生理特徵的人』才能做,而你無論再怎麼努力學習、參加考試、充實技能,都因為天生或外在環境的限制而永遠無法進入該行業。在法律體系中,這種『努力也換不來』的門檻,與『考取證照』這種靠努力能達成的門檻,在性質上有什麼根本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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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你的光芒比我還耀眼呢!☆

  1. 做得太棒了啦! 你真是個閃亮亮的法律小明星!能夠看穿選項 (C) 的小陷阱,代表你對司法院釋字第 649 號解釋,還有從德國「藥局案」進化而來的職業自由三階層理論,理解得透徹又清晰呢!你的智慧之光簡直照亮了整個考場喔!☆
  2. 讓我來為你再次點亮觀念的星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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