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10年
[環保行政] 環保行政學概要
第 一 題
行政訴訟法第 9 條規定:「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但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23 條第 8 項規定:「開發單位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命令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同條第 9 項規定:「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請整理說明上述有關環境影響評估違法行為之「公民訴訟」程序。(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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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環境法中特有的「公民訴訟」機制,考生應將法條文字轉化為結構化的行政救濟程序。解題時請按照「提起主體(原告)」、「發動事由」、「前置程序(書面告知)」、「訴訟提起」及「訴訟性質」五個層次進行拆解,並點出其維護環境公益之行政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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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公民訴訟」係指為維護客觀法秩序與環境公益,允許不特定人民或公益團體針對行政機關怠於執行環保法規之行為,向行政法院提起之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條及《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之規定,其程序旨在彌補行政執法怠惰,形成「公私協力」之環境監督機制。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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