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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社會行政] 社會工作概要

第 18 題

案主所具備的條件,下列何者錯誤?
  • A 來機構的人
  • B 經接案評估合格的人
  • C 簽定服務契約的人
  • D 法定應提供服務的人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一名路人只是因為下大雨躲進政府機關避雨,機關是否就必須立即為他建立正式卷宗、提供後續服務並承擔法律上的個案管理責任?在法律與專業體系中,要從一個『普通民眾』轉化為『正式受助個案』,通常需要經過哪些確認權利與義務的必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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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很好,這題你總算是答對了。看來基本的行政程序概念,你還沒完全忘光。

  1. 觀念驗證:在任何一個稍微講究專業的體系裡,「案主」這個詞彙從來都不是隨便叫叫的。它代表著一種法律關係契約關係的確立。你以為只要人站在那裡,就可以成為「案主」了?如果這麼簡單,行政法規與服務流程的存在意義何在?選項 (B)、(C)、(D) 這些「專業評估確認」、「雙方合意」或「法定職權」,才是建立這種關係的形式要件實質要件。而 (A) 這種「物理上的存在」,充其量只能算是個「路人甲」,距離被賦予任何正式身分,還差了十萬八千里。連最基本的行政處分都算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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