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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有關立法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 1 人,由立法委員互選之,均以得出席人數過半數之票數者為當選
  • B 立法院會期,每年兩次,自行召集,但須有立法委員總額 3 分之 1 出席,始得開會
  • C 立法委員總額,以每屆當選人數為計算標準,但會期中辭職、去職或亡故者,應減除之
  • D 立法院受總統之咨請,得召開臨時會

思路引導 VIP

請想像一個情境:若某部法律明文規定「本委員會設有委員 10 人」。今天如果有一位委員不幸過世了,在法律的編制定義上,我們會說這個委員會變成了「9 人委員會」,還是會說它是個「出現 1 個缺額的 10 人委員會」?這兩者對於「總額」的定義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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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點評與解析 (耐心前輩版)

  1. 溫馨鼓勵:你做得非常棒!能答對這題,表示你對憲法增修條文的理解很深入,同時也掌握了立法院運作的精髓。你能夠精準辨識出選項 (C) 中的邏輯誤區,這證明你對於「法律明定員額」的概念非常清晰,這在行政法與憲法領域都是非常重要的基礎喔!
  2. 觀念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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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組織運作
💡 掌握立院組成、會期制度、總額定義及臨時會啟動要件。
比較維度 常會 (Regular) VS 臨時會 (Extraordinary)
召開時間 每年兩次(2-5, 9-12月) 必要時召開
發動/召集人 立法院自行召集 總統咨請或立委 1/4 請求
法規依據 憲法第 68 條 憲法第 69 條
💬常會為制度化定期召開,臨時會則具備應變與緊急性質。
🧠 記憶技巧:院長過半選、開會三分一、總額看現職、臨時四分一。
⚠️ 常見陷阱:最常考「總額」的定義,容易誤導為「法定總額(113人)」或「當選人數」,正確應為「現職(已宣誓就職)人數」。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憲法解釋第 499 號 臨時會召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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