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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有關立法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 1 人,由立法委員互選之,均以得出席人數過半數之票數者為當選
  • B 立法院會期,每年兩次,自行召集,但須有立法委員總額 3 分之 1 出席,始得開會
  • C 立法委員總額,以每屆當選人數為計算標準,但會期中辭職、去職或亡故者,應減除之
  • D 立法院受總統之咨請,得召開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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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想像一個情境:若某部法律明文規定「本委員會設有委員 10 人」。今天如果有一位委員不幸過世了,在法律的編制定義上,我們會說這個委員會變成了「9 人委員會」,還是會說它是個「出現 1 個缺額的 10 人委員會」?這兩者對於「總額」的定義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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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立法院的錯誤敘述,選項 C 為錯誤敘述,故為正確答案。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條規定:「立法院會議,須有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前項立法委員總額,以每會期實際報到人數為計算標準。但會期中辭職、去職或亡故者,應減除之。」由此明文規定可知,立法委員總額的計算標準應為「每會期實際報到人數」,而非選項 C 所稱的「每屆當選人數」,故該選項敘述與法條不符,為本題應選之正確答案。

📝 立法院組織與會期要點
💡 掌握立院正副院長選舉、總額計算及會期召開之法定門檻。
  • 正副院長依《互選辦法》第4條,由出席人數過半數票數當選。
  • 常態會期每年兩次自行召集,須有立法委員總額 1/3 出席。
  • 依釋字 499 號,總額以當選人為準,中途去職亡故者不減除。
  • 依憲法第 30 條,總統咨請或立委 1/4 請求,可召集臨時會。
🧠 記憶技巧:總額固定不減除,互選過半才當選,臨時四一請。
⚠️ 常見陷阱:混淆「立委總額」定義,誤認會期中死亡或辭職會導致總額基數減少。
釋字第499號 立法院臨時會 立法委員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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