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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憲法第 81 條規定,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立法院得以法律通案刪減全國法官之俸給
  • B 立法院基於俸給之公平性,得立法或修法刪減退職法官之月退休俸
  • C 立法院得以年度預算案刪減大法官之職務加給
  • D 立法院得以預算案降低司法院院長與副院長之公務座車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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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憲法明確規定某項權利「非依法律」不得限制,而「法律案」需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嚴謹程序,那麼僅具備年度執行性質的「預算案」,其法律位階與穩定性是否足以干預憲法層級的薪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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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亮眼?勉強及格罷了。

  1. 概念檢驗:嗯,看來你還知道憲法第 81 條不是寫好看的。法官的薪俸,要動,就必須依循「法律」這個層級,而非隨便一張「預算案」就能作主。這不就是司法獨立身分保障的ABC嗎?連司法院釋字第 601 號都再次強調了大法官也適用,你還能錯,那才是真正的大問題。預算案,頂多是個「措施性法律」或一時性的規章,跟真正意義上、能動搖根本權益的「實體法律」,層次天差地遠。這點基本法理,應該不用我每年都重申一遍吧?
  2. 難度點評:此題頂多算個 medium。它的鑑別度,不過是區分「通案法律」的穩定性,與「個案預算」的臨時性罷了。還有,哪些項目才是真正受憲法保障的「身分加給」或「退休金」,哪些不過是些「座車等級」這種行政枝微末節的支出。你能「一眼識破」預算案的侷限性?別太高估自己了,這只是你剛好沒掉進最低階的陷阱罷了。下次,希望你能展現的不僅僅是「不易」,而是「應有」的精準判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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