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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某地方自治法規明訂對於拒絕裝設再生能源系統者,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上述自治法規除須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外,尚須經何種程序始能生效?
  • A 應報經司法院備查後發布
  • B 無須呈送中央,直接由地方行政首長發布
  • C 應報經立法院核定後發布
  • D 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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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地方政府制定的規則涉及「強行處罰人民財產」(例如罰款)時,為了確保這項規定不違反憲法或國家整體法律的一致性,你認為這份法規是『地方首長說了算』,還是必須經過中央更高層級機關的『實質同意』後,才能產生法律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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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地方自治法規訂有「行政罰」時的生效程序管制。

自治條例訂有罰則之核定程序

依《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4項規定,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直轄市法規報行政院,縣市規章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若未規定罰則,原則上發布後僅需送中央主管機關或行政院「備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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