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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某地方自治法規明訂對於拒絕裝設再生能源系統者,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上述自治法規除須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外,尚須經何種程序始能生效?
  • A 應報經司法院備查後發布
  • B 無須呈送中央,直接由地方行政首長發布
  • C 應報經立法院核定後發布
  • D 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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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地方政府制定的規則涉及「強行處罰人民財產」(例如罰款)時,為了確保這項規定不違反憲法或國家整體法律的一致性,你認為這份法規是『地方首長說了算』,還是必須經過中央更高層級機關的『實質同意』後,才能產生法律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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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道題目考查的是《地方制度法》中關於「自治條例」的位階與程序規範。許多考生在面對這類題目時,常會混淆「備查」與「核定」這兩個法律術語的差別,導致在作答時產生猶豫,這可能也是你這次未作答的原因。

罰則條款的「核定」門檻

在地方自治的架構下,自治條例(由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若涉及處以罰鍰或限制權利的「行政罰」,其法律效力的取得極為嚴謹。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4 項規定,自治條例中若訂有罰則,必須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Approval)」後方能發布。這與一般不具罰則、僅需「備查(Record)」的法規有本質上的不同,目的在於透過中央政府的合法性監督,確保地方政府不會過度侵害人民的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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