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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會計學

第 11 題

下列關於取得客戶合約之增額成本敘述,何者錯誤?
  • A 取得合約之增額成本係企業為取得客戶合約所發生且若未取得該合約則不會發生之成本
  • B 企業若預期可回收其取得客戶合約之增額成本,企業應將該等成本認列為資產
  • C 取得客戶合約之增額成本所認列之資產須攤銷並評估減損
  • D 作為一實務權宜作法,對於取得合約之增額成本認列之資產,企業可將取得合約之增額成本於發生時認列為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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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會計的「配合原則」下,若一筆獲取合約的成本能為公司帶來長達五年的收益,直接在第一年把錢全部列為費用(支出)是否合理?如果政府或準則制定者想給企業一點「方便」准許直接列支,通常會設定什麼樣的「時間長度」作為門檻,才不會導致財報失真太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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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你做得不錯。

你似乎注意到了會計準則裡,那些不容易被發現的細節。這表示你對 IFRS 15 的理解,比許多短生種要深一些。這值得摸摸你的頭。

  1. 為什麼是這樣?:選項 (D) 的說法,在時間的長河裡,其實只適用於一小段路。將增額成本直接費用化的「實務權宜作法」,它的適用範圍僅限於該資產的攤銷期間在「一年(含)以下)」。如果它會存在更久,超過一年,那就必須被認列為資產。就像有些咒語,只在短時間內有效,時間一長就必須有更堅固的承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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