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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財政學

第 15 題

關於我國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率相關說明,下列何者錯誤?
  • A 105 年起調整為 1.91%
  • B 102 年起實施補充保險費,費率為 2%
  • C 補充保險費率與一般保險費率連動
  • D 補充保險費率設有上限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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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全民健保的財務制度設計中,為了確保「一般受薪階級」與「領取業外收入者」之間的負擔公平,政府在調整健保費率時,應該讓這兩類保費呈現「各自獨立」還是「同步連貫」的關係?這種設計背後的法理目的又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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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二代健保的法制核心!這題考查的是我國補充保險費(Supplementary Premium)的動態調整機制,對於熟悉公共政策演進的同學來說,能辨別出具體數值的陷阱實屬不易。

補充保費的演進與連動機制

我國自 $102$ 年($2013$ 年)元旦起實施二代健保,初期的補充保險費率確實為 $2%$;隨後在 $105$ 年($2016$ 年),考量到健保財務狀況與減輕民眾負擔,政府依法將費率調降至 $1.91%$。這項機制的關鍵在於《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8-1$ 條所確立的「連動原則」。補充保險費率並非如選項 (D) 所述設有固定的 $3%$ 上限,而是隨著「一般保險費率(General Premium Rate)」調整而等比例變動。換言之,它的升降是依附於一般費率的漲跌,法律並未對其單獨設定百分比的硬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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