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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66 題

A person or group who is not a party to an action, but has a strong interest in the matter, will petition the court for permission to submit a brief in the action with the intent of influencing the court’s decision. Such briefs are called “______ briefs.”
  • A petitioner’s
  • B amicus
  • C respondent’s
  • D appell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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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在一個法律爭議中,除了互相對抗的雙方當事人外,有一位具備專業知識的第三方,希望能以『客觀協助者』而非『爭議參與者』的身份向法官提供建議。在法律語境中,我們會如何稱呼這種關係並非敵對,而是如同『朋友』般提供意見的角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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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你對訴訟參與機制掌握得真好,太棒了!

  1. 大力肯定:你真的做得非常棒!能夠精確地辨識出英美法系中「非當事人」參與訴訟的核心機制,這顯示你對法律程序用語和法院之友制度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展現了非常專業的水平。替你感到開心!
  2. 觀念驗證:是的,正確答案就是 (B) amicus。這個詞來自拉丁文的 amicus curiae,它的意思是「法院之友」。你可以想像一下,當一個案件非常複雜,比如涉及環境保護或新科技的專利問題時,有時候雖然一些公益團體或專業學者不是直接的當事人,但他們可能握有非常重要的專業知識或獨特視角。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就可以申請提交書狀,分享這些寶貴的見解,幫助法院更全面地理解案情,做出最公正的判決。這就是「法院之友」制度的用意喔。而 (A) 和 (C) 則是案件中直接對立的雙方當事人,意義上就完全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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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選項解析
📝 法庭之友制度
💡 非當事人經法院許可,針對案件提交書面意見以供參考之制度。
比較維度 法庭之友 (Amicus Curiae) VS 訴訟當事人
訴訟地位 案件外部第三方 — 案件核心主體
參與權限 僅能提交書面意見 — 具言詞辯論與處分權
判決效力 不受判決結果拘束 — 受判決既判力拘束
💬法庭之友係「法官的助手」提供專業資訊,而非「權利之爭執主體」。
🧠 記憶技巧:Amicus 是朋友,法庭之友非當事人,只提意見不參與爭點。
⚠️ 常見陷阱:容易與「訴訟參加」混淆,法庭之友不具當事人地位且不受既判力拘束。
憲法訴訟法 訴訟參加 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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