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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一 題

甲擬於其身體健康、意識清楚之際,先決定往後萬一有失智或意識不清時,自己各種身上照顧及財產相關事宜之處理,也避免將來子女間意見不合之問題發生,故與女兒乙約定其為第一順位之受任人,如乙先於甲死亡或乙自己無法視事時,則由兒子丙為第二順位之受任人。試問此種約定具有何種意義,及其效力如何?(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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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當事人預先於意識清楚時約定未來失智時之照顧與財產處理,應立刻聯想到民法親屬編的「意定監護」制度。作答時需點出此制度的立法意義(尊重本人意思自主、避免爭端),並具體說明其成立要件(書面、公證、通知法院)以及何時發生效力(受監護宣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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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預先約定未來失智時之照顧與財產處理,其法律性質、意義及生效要件為何? 【解析】 壹、約定之法律性質與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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