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13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二 題
甲因個人因素,不便登記為 A 屋之所有權人,遂與好友乙約定,將 A 屋登記在乙之名下,但由甲自己使用居住。好友乙因車禍意外死亡,當時甲因工作旅居義大利,乙的繼承人丙繼承 A 屋後,將 A 屋賣給不知情的丁,並將 A 屋移轉登記給丁。俟甲回國後,發現丁正在整理 A 屋,甲對丁主張自己是 A 屋所有權人,丁則對甲主張自己才是 A 屋所有權人,故請甲清理留置於 A 屋之物品。請問誰的主張有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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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借名登記契約」之性質與「出名人處分財產之效力」。思考步驟:1. 定性甲乙間為借名登記契約;2. 依最高法院106年第3次民庭決議,出名人(或其繼承人)處分借名登記財產屬有權處分;3. 結合前述結論,判斷丁是否取得所有權,進而認定甲、丁之物上請求權何者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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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借名登記出名人之繼承人將標的物出賣並移轉登記予第三人,其處分效力為何?何人之物上請求權有理由?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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