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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一 題

甲為避免其名下所有之 A 屋被債權人查封,與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該 A 屋以買賣方式辦理移轉所有權登記在乙之名下。一年後,乙將該 A 屋出售給不知情之丙,並辦妥移轉登記。隨後,因房地產價值昇漲,丙將該屋出售給知悉甲乙通謀情事之丁,並也辦妥登記。甲嗣後知悉此事,向丁請求返還該 A 屋。請問甲的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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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考查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動產善意受讓,以及善意取得後之再轉讓效力(權利庇護原則)。須探討甲乙間行為效力,丙是否善意取得所有權,以及丁縱為惡意,是否能自真正所有權人丙處合法繼受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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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之相對性、不動產善意受讓,以及善意受讓人之後手縱為惡意是否仍受保護(權利庇護原則)。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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