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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一 題

甲在與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下,將其所有之 A 地出賣予乙,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惟甲與乙間有關 A 地所有權之讓與合意,亦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稍後,乙將其所占有之 A 地出租予善意之丙,租金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丙因此在 A 地上種植馬鈴薯,並採收之,取得相當於 6 萬元價值之馬鈴薯。試問:此時甲與乙間、甲與丙間之法律關係各如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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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效力,並探討無權處分、善意第三人保護(民法第87條第1項但書)之適用。注意出租行為是否為處分行為,以及無權占有與善意占有人天然孳息收取權(民法第952條)之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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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效力、第三人善意受讓與否、善意占有人之孳息收取權。 【解析】 壹、甲與乙間之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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