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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3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二 題

甲因個人因素,不便登記為 A 屋之所有權人,遂與好友乙約定,將 A 屋登記在乙之名下,但由甲自己使用居住。好友乙因車禍意外死亡,當時甲因工作旅居義大利,乙的繼承人丙繼承 A 屋後,將 A 屋賣給不知情的丁,並將 A 屋移轉登記給丁。俟甲回國後,發現丁正在整理 A 屋,甲對丁主張自己是 A 屋所有權人,丁則對甲主張自己才是 A 屋所有權人,故請甲清理留置於 A 屋之物品。請問誰的主張有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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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借名登記」契約之效力、消滅事由,以及「出名人(或其繼承人)處分借名登記財產」之效力判斷。考生需熟記最高法院106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對於出名人處分標的物採「有權處分說」的見解,據此判斷第三人丁是否取得所有權,並得出物上請求權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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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借名登記契約因當事人死亡之效力、出名人之繼承人處分借名登記財產之效力(有權處分說),以及所有權人之物上請求權。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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