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申論題
111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一 題
甲出國進修期間將其名下 A 屋委託好友乙打掃照看,但乙卻未經甲同意,私自以自己名義將 A 屋出租給不知情的丙並按月收取租金一萬元,租期五年。三年後甲學成歸國,發現此事非常生氣,主張丙無權占有 A屋,向丙請求返還 A 屋,並要求丙支付占有使用 A 屋三年之租金 36 萬元作為補償。丙認為自己是合法承租 A 屋且已按時向乙支付租金,斷然拒絕甲之請求。請問丙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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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無權出租,首先要區分「債權契約(租賃)」與「物權行為(無)」。思考租賃契約的相對性,丙能否以對乙的租賃契約對抗甲?再思考甲對丙的物上請求權,以及丙占有期間是否構成不當得利,並注意不當得利「無法律上原因」要件的認定與善意占有人保護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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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乙無權出租他人之物,其租賃契約之效力,以及承租人丙能否以該租賃契約對抗真正所有權人並免負不當得利之責。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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