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一 題
甲興建一間未辦保存登記之兩層樓違章建物(以下簡稱A屋),乙於民國(下同)95年9月向甲承租A屋一樓並占有之,租約未定期限且未經公證。嗣丙於100年3月向甲買受A屋,已完成點交並移轉稅籍,丙旋即要求乙遷讓返還A屋一樓,乙置之不理。其後,丙於105年1月援引民法第767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以及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訴請乙返還A屋一樓予自己。對此乙提出丙不是A屋所有人、本件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乙乃基於甲乙間租約而占有、並非無法律上原因等抗辯。問丙之請求是否有理?(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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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探討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買受人之地位與物上請求權。解題時須分別審查丙主張之三個基礎:第一,丙是否取得所有權而得主張民法第767條;第二,侵權行為請求權是否罹於第197條之2年時效;第三,甲乙間未定期限且未公證租約是否適用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以判定乙對丙是否構成無權占有及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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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買受人得否主張物上請求權、未定期且未經公證租約之效力,以及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為之適用。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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