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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2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二 題

甲擅自在登記為乙所有之 A 土地上興建違章房屋 B 以供居住,為乙所不知。嗣後,乙將 A 地設定抵押權於丙,作為向丙借款之擔保。借款期滿,乙未清償債務,丙向管轄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試問:甲對 B 屋有何權利?丙向法院聲請連同土地上之 B 屋併付拍賣,是否有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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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問考查違章建築之所有權原始取得原則。第二問考查抵押權併付拍賣之要件(民法第877條),需分析無權占有人建屋是否符合法定併付拍賣之要件,並探討法院拍賣實務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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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出資興建違章建築之所有權歸屬,以及第三人無權占有於抵押土地上建屋時,抵押權人得否聲請併付拍賣。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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