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申論題
107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二 題
二、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之區別何在?設甲有一筆登記在其名下之 A 地及一棟未辦理保存登記之 B 屋,於民國 92 年 5 月 1 日被乙擅自占用,甲直到 107 年 10 月 25 日始向乙請求返還,乙抗辯甲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其抗辯是否有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涵蓋兩個核心概念。第一部分需條列比較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客體、效力、有無中斷與不完成)。第二部分則測驗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的時效適用,關鍵在於區分「已登記」(A地,釋字107號不適用時效)與「未辦理保存登記」(B屋,適用15年時效)的不動產,進而判斷乙的時效抗辯是否成立。
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
💡 區分請求權與形成權的時間限制,並掌握登記不動產之特殊性。
| 比較維度 | 消滅時效 | VS | 除斥期間 |
|---|---|---|---|
| 適用客體 | 請求權 | — | 形成權(如撤銷權) |
| 法律效力 | 取得拒絕給付抗辯權 | — | 權利當然消滅 |
| 期間彈性 | 有中斷、不完成制度 | — | 不變期間,無中斷規定 |
| 法院審理 | 當事人主張始得審酌 | — | 應依職權主動調查 |
💬時效旨在維護法秩序穩定與程序公平,除斥期間則求權利關係速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