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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07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二 題

二、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之區別何在?設甲有一筆登記在其名下之 A 地及一棟未辦理保存登記之 B 屋,於民國 92 年 5 月 1 日被乙擅自占用,甲直到 107 年 10 月 25 日始向乙請求返還,乙抗辯甲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其抗辯是否有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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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涵蓋兩個核心概念。第一部分需條列比較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客體、效力、有無中斷與不完成)。第二部分則測驗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的時效適用,關鍵在於區分「已登記」(A地,釋字107號不適用時效)與「未辦理保存登記」(B屋,適用15年時效)的不動產,進而判斷乙的時效抗辯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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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之區別,以及已登記與未登記不動產物上請求權之時效適用。 【解析】 壹、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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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
💡 區分請求權與形成權的時間限制,並掌握登記不動產之特殊性。
比較維度 消滅時效 VS 除斥期間
適用客體 請求權 形成權(如撤銷權)
法律效力 取得拒絕給付抗辯權 權利當然消滅
期間彈性 有中斷、不完成制度 不變期間,無中斷規定
法院審理 當事人主張始得審酌 應依職權主動調查
💬時效旨在維護法秩序穩定與程序公平,除斥期間則求權利關係速定。
🧠 記憶技巧:時效請求抗辯權,除斥形成權自滅;登記在案永長青,未登十五時效屆。
⚠️ 常見陷阱:易忽略時效完成僅生「抗辯權」而非權利消滅,且未區分不動產是否登記。
物上請求權 釋字第164號 請求權中斷與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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