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申論題
107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二 題
二、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之區別何在?設甲有一筆登記在其名下之 A 地及一棟未辦理保存登記之 B 屋,於民國 92 年 5 月 1 日被乙擅自占用,甲直到 107 年 10 月 25 日始向乙請求返還,乙抗辯甲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其抗辯是否有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涵蓋兩個核心概念。第一部分需條列比較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客體、效力、有無中斷與不完成)。第二部分則測驗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的時效適用,關鍵在於區分「已登記」(A地,釋字107號不適用時效)與「未辦理保存登記」(B屋,適用15年時效)的不動產,進而判斷乙的時效抗辯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