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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3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一 題

甲乙為好友,甲因公司外派到國外三年,乙剛好需要找屋租賃,甲將其所有之 A 屋在其出國期間借乙住,但借住期間之大樓管理費新臺幣(下同)30000 元由乙負責,以及水電瓦斯費亦由乙自行負責,乙並幫甲照顧甲的貓咪,照顧貓咪之相關費用由乙負責。乙住進一個月後,覺得甲的房子蠻大,在未經甲的同意下以甲的名義,將其中一間房間租給丙,租期直到甲回國,月租為 6000 元,丙應分擔每月的水電與瓦斯費用 500元。問甲乙丙間之法律關係如何?又甲在國外期間,乙將房間出租取得收入若干,甲是否得向乙主張享有該出租所得之利益?(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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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幾個核心層次:首先需定性甲乙間的契約性質(附負擔之使用借貸)。其次,乙「以甲的名義」出租房間給丙,屬於無權代理,應探討對本人甲、第三人丙及無權代理人乙間之效力。最後,針對乙無權出租所獲利益,思考如何透過不法管理或不當得利之規定,讓權利人甲取回該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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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附負擔使用借貸之定性、無權代理之效力,以及不法管理得否請求返還管理利益。 【解析】 壹、甲、乙、丙間之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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