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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二 題

乙基於與甲間之寄託契約為甲保管 A 屋,惟乙出於為甲利益之考量,乃擅自將 A 屋以自己之名義出租予丙,租金每月新臺幣 1 萬元,租期半年。甲雖事前並不知情,惟於聞訊後,非但並無責怪乙之意思,相反地,乃向乙表示非常肯認乙之做法。然而,甲仍以丙無權占用 A 屋為由,向丙請求返還 A 屋。試問:此時甲與乙間、乙與丙間、甲與丙間之法律關係各如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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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受寄人擅自出租他人之物之法律定性(無因管理),並釐清本人「承認」管理行為之法律效果(民法第171條溯及適用委任規定)。進而探討債權行為相對性與占有連鎖抗辯(或本人同意授權)對物上請求權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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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無因管理之承認效力、債之相對性與占有連鎖之適用。 【解析】 壹、甲與乙間之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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