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13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二 題
甲因個人因素,不便登記為 A 屋之所有權人,遂與好友乙約定,將 A 屋登記在乙之名下,但由甲自己使用居住。好友乙因車禍意外死亡,當時甲因工作旅居義大利,乙的繼承人丙繼承 A 屋後,將 A 屋賣給不知情的丁,並將 A 屋移轉登記給丁。俟甲回國後,發現丁正在整理 A 屋,甲對丁主張自己是 A 屋所有權人,丁則對甲主張自己才是 A 屋所有權人,故請甲清理留置於 A 屋之物品。請問誰的主張有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重點在於「借名登記」財產之出名人死亡後,其繼承人將不動產處分予第三人之效力為何。考生須援引最高法院106年第3次民庭會議決議之「有權處分說」,論證第三人是否合法取得所有權,進而判斷物上請求權之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