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申論題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一 題
甲向乙購買一部雷射印表機,雙方約定以市價新臺幣(下同)1 萬元成交,乙並即為交付。其後,甲旋又以 1 萬 2 千元將該印表機出賣予丙,並為交付。數日後,甲向乙以其意思表示錯誤為由,依法撤銷其買受之意思表示,惟甲與乙間之物權行為因無錯誤並未撤銷。此時乙得向甲為如何之主張?(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物權無因性」及「不當得利之返還客體」。當債權行為被撤銷而溯及無效,但物權行為未被撤銷時,受領人保有物權欠缺法律上原因,構成不當得利。思考重點在於原物已被轉售無法返還時,應依民法第181條但書返還價額,並探討應返還「客觀價額」還是「轉售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