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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一 題

甲向乙購買一部雷射印表機,雙方約定以市價新臺幣(下同)1 萬元成交,乙並即為交付。其後,甲旋又以 1 萬 2 千元將該印表機出賣予丙,並為交付。數日後,甲向乙以其意思表示錯誤為由,依法撤銷其買受之意思表示,惟甲與乙間之物權行為因無錯誤並未撤銷。此時乙得向甲為如何之主張?(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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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物權無因性」及「不當得利之返還客體」。當債權行為被撤銷而溯及無效,但物權行為未被撤銷時,受領人保有物權欠缺法律上原因,構成不當得利。思考重點在於原物已被轉售無法返還時,應依民法第181條但書返還價額,並探討應返還「客觀價額」還是「轉售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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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意思表示撤銷後,物權行為未撤銷時之不當得利返還範圍,應為原物之客觀價額或轉售所得?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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