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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二 題

二、甲坐擁豪車數輛,某日,甲向乙購買 A 跑車後隨即以新臺幣(下同)500萬元轉售於車友丙。甲、丙約定收受價金後一個星期內交車。然,甲收取價金 500 萬元後遲遲不向乙請求交車,丙甚是苦惱。請問:丙得否逕自向甲主張解約求償?又,丙得否不解約,而代位請求乙交付該 A跑車?(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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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驗給付遲延的解除契約要件,以及代位權的行使要件。面對給付遲延,應思考是否能「逕行」解約,抑或須踐行催告程序?針對代位權,則需檢驗債權人保全特定債權時,債務人是否有怠於行使權利的情事,並據此判斷能否代位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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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給付遲延解除契約之要件(是否須經催告),以及債權人代位權之行使要件。 【解析】 壹、丙不得「逕自」向甲主張解約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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