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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二 題

甲基於買賣契約,對乙取得新臺幣(下同)五百萬元之價金債權。甲之子丙結婚後,甲欲資助丙購屋,即將其對乙之五百萬元債權贈與丙,丙表示同意,兩人並作成債權讓與合意,但未通知乙。丙於清償期屆至時,請求乙給付五百萬元,但乙於丙請求給付前,已將五百萬元返還給甲,乙遂拒絕丙之請求。問:乙之拒絕是否有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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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債權讓與之通知效力」。需先確認債權讓與在讓與人與受讓人間何時生效,再探討「未通知債務人」對債務人之清償效力。關鍵法條為民法第297條(債權讓與對債務人之效力)及第309條(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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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債權讓與未通知債務人前,債務人向原債權人為清償之效力及是否得對抗受讓人。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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