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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二 題

甲基於買賣契約對乙有新臺幣(下同)10 萬元債權,甲將該 10 萬元債權贈與丙,並將債權讓與丙。由於甲未將債權讓與一事通知乙,乙即在不知情之情況下仍對甲給付 10 萬元價金,甲亦受領之,之後,當丙對乙請求給付時,乙拒絕之,並表示已經對甲提出給付。請說明甲ヽ乙ヽ丙間之法律關係。(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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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為債權讓與對債務人之生效要件(民法第297條)及非債清償、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民法第179條)。需釐清甲轉讓債權予丙但未通知乙時,乙向原債權人甲清償的效力,以及丙應如何向甲主張權利以保障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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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債權讓與未通知債務人之效力,以及受讓人對原債權人(讓與人)不當受領清償之權利主張。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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