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12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一 題
甲將其對乙之消費借貸債權以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出賣給丙,然甲對乙之消費借貸債權,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存在。試問:甲、丙間之債權買賣契約效力如何?丙就已支付價金以及其利息之損害,應如何向甲請求賠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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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出賣「自始不存在之債權」之法律效力,須探討民法第246條(自始客觀不能)與第350條(權利瑕疵擔保)之適用關係,並依其定性推導出買受人請求返還價金或損害賠償之請求權基礎(如解除契約回復原狀或締約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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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出賣自始不存在之債權,該債權買賣契約之效力為何?買受人應依何種請求權基礎請求返還價金及利息? 【解析】 壹、甲、丙間之債權買賣契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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