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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2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一 題

甲將其對乙之消費借貸債權以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出賣給丙,然甲對乙之消費借貸債權,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存在。試問:甲、丙間之債權買賣契約效力如何?丙就已支付價金以及其利息之損害,應如何向甲請求賠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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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出賣自始不存在之債權」在民法上的效力,涉及客觀自始不能(民法第246條)與權利瑕疵擔保之爭議。接著探討契約無效後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特別是締約過失責任(民法第247條)及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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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出賣自始不存在之債權其買賣契約之效力,以及買受人對已付價金與利息之請求權基礎。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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