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12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一 題
甲將其對乙之消費借貸債權以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出賣給丙,然甲對乙之消費借貸債權,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存在。試問:甲、丙間之債權買賣契約效力如何?丙就已支付價金以及其利息之損害,應如何向甲請求賠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思考「出賣自始不存在之債權」在民法上的效力,涉及客觀自始不能(民法第246條)與權利瑕疵擔保之爭議。接著探討契約無效後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特別是締約過失責任(民法第247條)及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