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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一 題

甲現年十五歲,於野外拾得腳踏車一部,交警局招領,經過六個月無人認領,警局將該車交付於甲。甲得其父同意,將該車出賣於二十一歲之乙,並即交付之。惟乙遲未於約定期日付款,甲定期催告,乙卻置之不理,甲乃向乙表示解除買賣契約。試問:甲得否向乙請求返還該車?(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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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確認甲15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拾得遺失物並依法取得所有權的效力。其次,甲經父親同意將腳踏車出賣並交付給乙,確認買賣契約與物權移轉的效力皆屬有效。最後,甲因乙遲延給付合法解除契約,思考解除契約後物權行為是否自動失效(物權無因性),以及甲應依據何種請求權(如民法第259條回復原狀請求權或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向乙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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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財產之效力,及契約解除後得否請求返還標的物。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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