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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06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二 題

📖 題組:
甲現年 18 歲、未婚、富二代,離家赴某市就讀,未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即與乙建設公司簽訂買賣契約,購買時價 500 萬元之 A 套房,並辦理移轉登記。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乙交屋並辦理移轉登記於甲,甲居住其間,逾一年,發現該屋實為海砂屋,可依民法向乙主張何權利?(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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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出賣人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發現瑕疵後的通知義務與除斥期間,以及債務不履行之不完全給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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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買受人交屋逾一年後發現房屋為海砂屋,得主張之權利及除斥期間。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一)

該屋債權及物權契約效力如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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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注意現行法(18歲成年)與106年考試當時法(20歲成年)之差異。解題應以現行法為主,並輔以舊法說明以示周全。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需分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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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18 歲之人訂立房屋買賣契約(債權行為)及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之效力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物之瑕疵與不完全給付
💡 買受人發現標的物瑕疵時,可主張瑕疵擔保及不完全給付之請求權。
比較維度 物之瑕疵擔保 (§354-365) VS 不完全給付 (§227)
歸責要件 無過失責任(原則) — 須具可歸責性(過失)
行使期間 通知後6個月/交付5年 — 15年一般請求權時效
法律效果 解除契約、減少價金 — 損害賠償、解除契約
主要義務 買受人須負通知義務 — 無民法356條之適用
💬兩者為請求權併存,買受人可選擇最有利之主張方式。
🧠 記憶技巧:瑕疵擔保半年六,交付五年沒得溜;歸責損賠十五年,雙管齊下權利優。
⚠️ 常見陷阱:易忽略「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付」之請求權併存,或混淆除斥期間與消滅時效的起算點。
限制行為能力人之契約效力 解除契約與顯失公平 消滅時效與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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