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申論題
106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二 題
📖 題組:
甲現年 18 歲、未婚、富二代,離家赴某市就讀,未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即與乙建設公司簽訂買賣契約,購買時價 500 萬元之 A 套房,並辦理移轉登記。問:
甲現年 18 歲、未婚、富二代,離家赴某市就讀,未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即與乙建設公司簽訂買賣契約,購買時價 500 萬元之 A 套房,並辦理移轉登記。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乙交屋並辦理移轉登記於甲,甲居住其間,逾一年,發現該屋實為海砂屋,可依民法向乙主張何權利?(10 分)
思路引導 VIP
思考出賣人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發現瑕疵後的通知義務與除斥期間,以及債務不履行之不完全給付責任。
小題 (一)
該屋債權及物權契約效力如何?(10 分)
思路引導 VIP
需注意現行法(18歲成年)與106年考試當時法(20歲成年)之差異。解題應以現行法為主,並輔以舊法說明以示周全。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需分別判斷。
物之瑕疵與不完全給付
💡 買受人發現標的物瑕疵時,可主張瑕疵擔保及不完全給付之請求權。
| 比較維度 | 物之瑕疵擔保 (§354-365) | VS | 不完全給付 (§227) |
|---|---|---|---|
| 歸責要件 | 無過失責任(原則) | — | 須具可歸責性(過失) |
| 行使期間 | 通知後6個月/交付5年 | — | 15年一般請求權時效 |
| 法律效果 | 解除契約、減少價金 | — | 損害賠償、解除契約 |
| 主要義務 | 買受人須負通知義務 | — | 無民法356條之適用 |
💬兩者為請求權併存,買受人可選擇最有利之主張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