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申論題
113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一 題
甲於民國 112 年 2 月 23 日經由不動產經紀人員居間,以新臺幣 1,098 萬元向乙購買某建物二樓 A 屋,並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乙於簽約當時告知甲臥室原有滲漏水已修復,並保證 A 屋並無任何間隙裂痕情形,水、電管線亦均已更新等。詎料,同年 5 月底樓下鄰居通知甲其地板及浴室龜裂、漏水,已影響該鄰居住處天花板,雙方會同水電師傅勘查 A 屋,發現漏水原因為廚房排水管年久失修堵塞導致積水,進而造成全屋積水並滲漏至樓下一樓建物內。試問:甲能否對乙主張花費之修繕費用共計 30 萬元,以及終日憂心建物修繕情形之精神損害賠償 2 萬元?法律上依據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重點在於買賣物之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付的競合,以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的成立要件。先思考出賣人特別「保證」品質時,買受人可主張民法第360條或第227條請求財產上損害(修繕費);接著判斷漏水所致的「終日憂心」是否達到民法第227-1條及第195條所要求之「人格權受重大侵害」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