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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6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二 題

二、甲向乙建商購買由乙建造中之建物。乙於交屋時,承辦人員向甲說明房屋內部及相關設施之位置及使用方式,但卻漏未說明消防設備所在位置及使用方法。甲入住後不久,某日使用廚房時不慎造成火災,而因大樓消防設備放置於隱匿場所,延誤滅火時機,致甲之房屋牆壁燻黑、屋內新購家具毀損。事後,甲以乙違反說明義務應負債務不履行責任,向乙表示解除買賣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甲之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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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附隨義務違反之法律效果」。考生應先定性乙漏未說明消防設備屬於違反基於誠信原則所生之附隨義務,構成不完全給付;其次,區分法律效果:違反附隨義務原則上不得「解除契約」(除非導致契約目的不達),但可請求「損害賠償」;最後,務必點出甲自身因不慎引發火災,在損害賠償上應適用「過失相抵」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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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出賣人違反告知說明之附隨義務時,買受人得否據此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買受人就火災之發生有無過失相抵之適用?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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