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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6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二 題

甲向乙建商購買由乙建造中之建物。乙於交屋時,承辦人員向甲說明房屋內部及相關設施之位置及使用方式,但卻漏未說明消防設備所在位置及使用方法。甲入住後不久,某日使用廚房時不慎造成火災,而因大樓消防設備放置於隱匿場所,延誤滅火時機,致甲之房屋牆壁燻黑、屋內新購家具毀損。事後,甲以乙違反說明義務應負債務不履行責任,向乙表示解除買賣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甲之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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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附隨義務」之概念及其違反之法律效果。考生應先點出建商的「說明義務」定性為契約之附隨義務,接著分別檢驗違反附隨義務是否會產生「解除契約」之權利(須以契約目的不達為限),以及是否構成「不完全給付」的損害賠償,最後務必點出甲自身引發火災所適用的「與有過失」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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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建商未說明消防設備之位置與使用方式,是否構成附隨義務之違反?買受人得否據此主張解除契約及請求損害賠償?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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