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二 題
甲讓售其名下之A地予乙,供乙興建大樓使用。乙於民國(下同)99年7月整地時,發現A地埋藏大量廢棄物,導致該地如不挖除廢棄物即生承載力不足,無法供蓋造大樓使用。乙旋將上情通知因過失不知其事之甲,並請求甲於一個月內僱工挖除廢棄物及另填新土,惟甲不予理會,乙遂自行僱工挖填,支出若干必要費用。今乙於100年5月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以及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訴請甲賠償其支出之必要費用。對此,甲一方面抗辯A地承載力不足乃發生於訂約前,不適用不完全給付;二方面則稱乙已於99年7月通知甲上情,卻未於通知後六個月內行使瑕疵擔保請求權,其權利均因已逾法定期間而消滅。問乙之請求是否有理?(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買賣標的物自始瑕疵時,出賣人應負之責任競合。先分析瑕疵發生於訂約前是否排除不完全給付之適用(實務見解為肯定可適用)。接著探討瑕疵擔保之除斥期間(6個月)與不完全給付之消滅時效(15年)之關係,最後得出買受人主張各該權利之結論。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訂約前存在之瑕疵是否適用不完全給付規定?物之瑕疵擔保權利罹於除斥期間後,是否影響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行使?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