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05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一 題
一、甲受丙脅迫將 A 畫贈與乙,乙旋又將 A 畫贈與善意之丁,均依讓與合意交付之,乙不知甲受丙脅迫之情事。試問:甲得否向丁請求返還該畫?(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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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此類題目,首先區辨「詐欺」與「脅迫」在法條要件上的差異,確認甲受第三人脅迫得否撤銷意思表示。接著運用「物權無因性」與「撤銷溯及既往」原則,推導乙的處分變為無權處分,最後重點論述「民法第92條反面解釋(保護受脅迫者)」與「善意受讓(保護交易安全)」的法理衝突與適用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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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受第三人脅迫所為之意思表示撤銷後,得否對抗善意第三人並排除動產善意受讓之適用,進而依民法第767條請求返還所有物?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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