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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一 題

21 歲的甲授與代理權給 17 歲的乙,全權處理甲關於 A 瓷器交易事宜。乙以甲之代理人身分與買受人丙締結 A 瓷器買賣契約,並約定 14 天後在丙的住所處交貨。交貨當天,乙騎 U-Bike 將包裝精美的 A 瓷器送往丙處,卻因騎車技術不佳跌倒導致 A 瓷器滅失。請說明甲ヽ乙ヽ丙間應如何主張權利?(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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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涉及限制行為能力人擔任代理人的效力(民法第104條)、代理人行為的歸責(民法第224條)及可歸責於債務人之特定物給付不能責任。需分析代理行為是否有效成立買賣契約,進而論述甲對丙的債務不履行責任,以及甲、乙間內部關係之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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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限制行為能力人代理行為之效力,以及履行輔助人過失致特定物給付不能時,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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