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申論題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一 題
一、甲因投資需求擬向乙銀行融資借款新臺幣 2 千萬元。甲為了順利取得該筆借款,同意其 16 歲之子丙與乙銀行締結保證契約而擔任保證人,並私下將丙因受贈而取得之房屋設定普通抵押權給乙銀行,試問:保證契約及普通抵押權設定之效力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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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本題時,首先要確認16歲的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財產受法定代理人管理。重點在於法定代理人甲「同意丙擔任保證人」及「將丙之特有財產設定抵押權」的行為,是否符合民法第1088條第2項「為子女之利益」之限制?若違反此限制,其在法律上的效力為何(無權代理或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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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法定代理人同意限制行為能力之子女擔任保證人,及以子女之特有財產為自己債務設定抵押權,是否違反「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強制規定及其法律效力。 【解析】 壹、保證契約之效力:對丙不生效力(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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